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283號
SYEV,91,營簡,283,200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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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香港商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送達代收人 黃淑屏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陸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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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