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202號
SYEV,91,營簡,202,2002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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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被   告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右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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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