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11號
TPDV,98,消債更,111,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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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一、馮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民國96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聲請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馮謝網市現由何人扶養,每月扶養費為多少?此外,就聲請 人父母部分,除聲請人與馮世昌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若有,則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使用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聲請人父母及馮世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五、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毀諾,暨毀 諾後有無再還款。請列表提出明細。
七、聲請人祖母及父母於96年11月起之健保費繳納資料及收據影 本。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九、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及具體原因,並提出 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十三、聲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資金存放於保管銀行所開立之保管 專戶,五年內之完整交易資料。
十四、現有工作之收入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訓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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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