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51號
TPDV,98,審重訴,51,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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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泰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對訴外人允豪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允豪公司)有新臺幣( 下同)780 萬元之債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嗣伊聲請鈞院 就允豪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北院 隆97執宇字第91406 號執行命令,扣押允豪公司對被告之工 程款債權。詎被告於收受前開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查被告 對允豪公司確有給付工地管理費之債務存在,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為:請求確認允豪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於780 萬元 之範圍內存在。
被告則抗辯:
㈠允豪公司向同案被告日商華大林組聯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林組公司)承攬「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 案新建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 允豪公司無法繼續施工,並由伊接續承接系爭工程,伊與允 豪公司間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故原告主張允豪公司對伊 享有工程款債權,顯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 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允豪公司對被告是否有工程款債 權存在,攸關原告對允豪公司之工程款債權是否得以保全,



原告對此即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確認之訴,於 法即無不合。
㈡惟原告主張允豪公司對被告有工程款債權存在,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原告則坦認:被告對允豪公司雖有 給付工地管理費之債務,惟並無給付工程款之債務存在(見 本院卷第50頁背面)。準此,允豪公司與被告間並無承攬契 約存在,且允豪公司對被告並無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甚明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允豪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於新臺 幣780 萬元之範圍內存在,即與事實不符,自無理由,應予 駁回。
㈢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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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