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重整人江國裕律師
重整人李國祥律師
重整人陳祖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下述不合法之情形,原告應於
7日內補正下述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鈺公
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乙○○,然被告和鈺公司業
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該公
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為清算,並選任
乙○○為清算人,尚有不明,且若未清算,法定清算人亦非
乙○○,是原告所列被告和鈺公司尚難認有列明經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遵期提出被告和鈺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
及查明該被告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具狀更正該被
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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