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351號
TPDV,98,審重訴,351,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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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戊○○、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寅○○、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庚○○、南亞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丑○○、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實業有限公司
、乙○○、己○○、癸○○、丁○○、丙○○、卯○○、中央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壬○○、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有下述不合法之事
項,請於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鈺公
  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壬○○,然被告和鈺公司業
  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該公
  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為清算,並選任
  壬○○為清算人,尚有不明,且若未清算,法定清算人亦非
  壬○○,是原告所列被告和鈺公司尚難認有列明經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遵期提出被告和鈺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
  及查明該被告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具狀更正該被
  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請查明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正確地址為何,若
  有錯誤請更正之。
三、請查報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
  並更正之。
四、請查報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若有錯誤,並請具
  狀更正之,並提出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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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