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81號
TPDV,98,審訴,581,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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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葦茂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葦茂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葦茂有限公司丁○○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葦茂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二(即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其餘新臺幣陸仟陸佰零玖元由被告葦茂有限公司丁○○戊○○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乙○○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葦茂有限公司(下稱葦茂公司)於民國96年3 月20日邀 同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日起至99年4月2日 止,約定利息按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息2%計付(現為年息 5.54% ),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 月計付。第1次繳款日為96年5月2日,嗣後繳款日為每月2日 。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加 付違約金。詎被告葦茂公司僅繳款至97年12月2 日止,依授 信約定書第5 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結欠伊本金443,2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被告葦茂公司復於97年5 月20日邀同被告丁○○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 額度為1,2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7年5月21日起至98年5月 21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利率按年息 6.11% 計息,嗣後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 自調整日起改按伊新公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 息3.375%計付。另約定逾期清償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葦茂公司依約分別於97年8月12日及 97年9月30日簽立借據向伊借款150,000 元及450,000元,借 款期間分別自97年8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及自97年9 月30日起至98年1 月30日止,並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 借款到期被告葦茂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 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被告丁○○戊○○乙○○既為各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 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 款餘額查詢單等件為證,復為到庭被告丁○○戊○○所不爭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葦茂 公司、丁○○戊○○連帶給付443,2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息、違約金;另請求被告葦茂公司、丁○○戊○○、乙 ○○連帶給付600,000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息、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7.12.13│ │自97.12.13起至清償日止│
│1 │ 150,000元 │起至清償│ 5.68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12.01│ │自98.01.01起至清償日止│
│2 │ 450,000元 │起至清償│ 4.07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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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葦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