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2 3 巷37弄2 號,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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