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170號
TPDV,98,審訴,1170,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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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7,10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於補繳時同時具狀陳明是否願意
  先行移付調解,如不願意,則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提出
  準備書狀,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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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