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7,10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於補繳時同時具狀陳明是否願意
先行移付調解,如不願意,則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提出
準備書狀,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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