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應給付原
告甲○○○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係請求命被告應給付原告超麗企業有限公司伍佰萬元,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總計原
告甲○○○應繳納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原告超麗企業有限公司
應繳納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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