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220號
TPDV,98,審補,220,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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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甲○○受
僱於被告公司期間獲得新臺幣198, 000元薪資,其起訴所能獲得
之利益即新臺幣198,000元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語,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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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