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220號
TPDV,98,審補,220,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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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6款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起訴要件顯然欠缺,原告應予補正。二、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又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依原告所提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僅見訴外人甲○○於96年度獲得新臺幣(下同)198,000 元薪資,是否即原告提起本訴所受之利益?如否,則原告起 訴所受利益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 ,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件: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㈡原告提起本訴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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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