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柏廷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姜國煒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林政憲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廖鯉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林國卿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王慶生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林文政即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河教育基金會(下稱天 河教育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5年 12月14日以台社㈣字第095018648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 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12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112冊、第25頁第2768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提請第一屆九十七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並徵得教育部於98年1月10日以台社㈣字第 0980003537號函同意,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陳柏廷、姜國煒、林政憲、林國卿、王慶生、林 文政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天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