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藍俊德即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董事長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67年5月16日以交航(67)字 第08696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7冊、第53頁第799號)。因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0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於98年2月13日發函徵詢主 管機關交通部之意見,經交通部於98年2月19日以交航字第0 980021191號函覆無意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