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全聲字,98年度,256號
TPDV,98,審全聲,256,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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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一瑩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又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775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工程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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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又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