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481號
TPDV,98,司票,7481,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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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81號
聲 請 人 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
       Macau)S
            335
             an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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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