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481號
聲 請 人 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
Macau)S
335
an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