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306號
PCEV,91,板簡,1306,200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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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六號
  原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誠
一、原告因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九百四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九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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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