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 告 立生食品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大乘魚肉食品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四萬八千三百三
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百八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四百五十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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