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563號
聲 請 人 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
Macau)S
35-
and
法定代理人 乙○○○○○○○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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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