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641號
TPDV,98,司催,641,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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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
  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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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