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04號
TPDV,98,司促,804,2009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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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5 日內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 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98年2 月26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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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