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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969號
TPDV,98,司促,7969,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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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東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日東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
  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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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東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