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766號
PCEV,91,板小,766,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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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七六六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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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