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大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縣新 莊市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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