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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