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488號
TPDV,98,司促,6488,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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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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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