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Ametek,In U.S法定代理人 Patrick J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陳正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Ametek,Inc. 及其法定代理人Patrick J.Farris之中 文譯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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