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486號
TPDV,98,司促,5486,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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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Ametek,In
            U.S
法定代理人 Patrick J
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陳正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Ametek,Inc. 及其法定代理人Patrick J.Farris之中
  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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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