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08號
TPDV,98,司促,4108,200903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普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查債務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 縣蘆竹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1/1頁


參考資料
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普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