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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74號
TPDV,98,司促,3374,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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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晶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正確請求之金額,該裁定於98年2 月17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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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