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40號
TPDV,97,重訴,140,200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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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宛瑜律師
      施懷閔律師
      庚○○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及免假執行部分外,如主文所示 。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等三人以同心圓國際多媒體音樂有限公司(下稱同心 圓公司)名義,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初向原告誆稱該公司已 取得大陸共青團獨家主辦中國「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 活動(下稱系爭活動)為由,並提出北京魯巴特國際文化藝 術有限公司(下稱魯巴特公司)營運計畫書(即原證八「企 劃書」)詳列國際知名大廠具體時程金額之贊助計畫,向原 告吹噓該公司於大陸之魯巴特公司已取得國際知名大廠之贊 助,塑造被告所經營同心圓公司為具有一定規模公司,具有 還款能力,可清償原告之借款,甚至表示該公司有鉅額獲利 慫恿投資。職是,在被告欺騙下,原告誤以為所投資或借貸 的對象是取得中共共青團獨家授權舉辦系爭活動,具有官方 色彩而後台強硬之公司,並獲得國際知名大廠具體表示贊助



金額、已給付廠商傭金、約定簽約時間,具有一定規模,從 而以為同心圓公司具有還款能力,可清償原告借款,因此陷 於錯誤交付人民幣三百萬元於被告己○○指定之中國工商銀 行上海建國西支行,其中人民幣二百萬元為借貸,而另外人 民幣一百萬元則參與渠等所虛構之投資事業,因此由被告己 ○○為代表,雙方簽訂合約書一份,當時被告三人均在場, 一起說有這個合作案,合約並蓋用北京魯巴特公司印章。 ㈡按合約書第一條之規定,原告必須匯款人民幣三百萬元整至 被告指定帳戶,故原告委由姪子代為匯款,原告共分六次匯 款,每次金額為人民幣五十萬元,總計人民幣三百萬元,最 後一次匯款日為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此有匯款單可稽(依 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之日一美元兌換七點三七九七元人民幣 ,一美元兌換三十二點二八元新台幣之匯率中價,人民幣三 百萬元換算新台幣,為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二千三百元, 超過本件請求之新台幣一千三百零五萬五千元),而同心圓 公司(即被告等)則必須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人民 幣二百萬元匯回原告指定帳戶。詎期限屆至時,被告等卻未 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並質疑渠等是否真正辦理活動及資金 使用,詎渠等卻以手機簡訊搪塞,並以大陸公司辦理活動資 金調度出現問題為由,請原告同意展延渠等還款時間,另由 同心圓公司董事長即被告己○○出具保障不完整承諾書一份 延緩清償期日,說明前述合約作廢並承諾將於三個月後即九 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還款人民幣二百萬元及一併退還原告 投資金額人民幣一百萬元,因承諾書對原告保護不週,原告 乃要求承諾書必須另外添具部分事項,原告才同意渠等展延 還款期限。豈料,被告等對原告之要求卻不予回覆,嗣經原 告多次去電詢問,皆未獲置理,甚至向原告挑釁稱:渠等已 將同心圓公司在台灣結束,渠等在台灣也無任何存款,房子 也已全額貸款,現在都定居大陸,不會回台灣,要告也告不 了云云,態度之惡劣令人氣結。迄今,渠等卻仍未還款,核 被告三人之舉,顯有共同詐騙之事實,共同侵害原告之人格 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渠等指示交付財物予渠等共同經營同 心圓公司,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命渠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併 自原告交付財物之翌日(即最後匯款日之翌日,九十六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㈢從證人戊○○於本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證述,足證 原證八「企劃書」不實在,並無企劃書所載活動及招商情形 ,茲臚列說明如下:
⑴證人戊○○證稱:「(問:你們辦此活動,是打算賺取何



種利潤?)賺贊助商的錢,而贊助商是著眼於廣告效益及 市場效益」等語,足證原告出借鉅款之意願決定因素在於 被告所虛構之企劃書上所載之廠商贊助計畫,蓋因該企劃 書詳列為數不少贊助商及贊助金額,客觀上誘使人誤信渠 等將來還款無虞,因此原告才同意出借鉅款予同心圓公司 。執此,本件是否有企劃書所示之贊助商及贊助金額關係 到原告出借意願,企劃書是否真正涉及被告等是否有詐欺 手段,利用不實交易訊息使得原告與同心圓公司簽署借貸 契約而交付鉅額款項,合先敘明。
⑵揆諸證人戊○○另證稱:「有可口可樂、摩托羅拉、三星 、統一都有談,我不知道有無談成贊助的事,‧‧‧但基 本上應該是OK的,必須活動開始執行,贊助費才會進來, 後來因為我回台灣」、「他們回應都是很高的意向贊助活 動,初步同意是可口可樂、摩托羅拉、三星」、「離職前 ,這三家公司有具體表示贊助金額。摩托羅拉有允諾四到 六月要贊助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可口可樂允諾五到六月 間要贊助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三星是允諾三百萬元人民 幣‧‧‧」、「印象所及在元月份跟我說要在三月摩托羅 拉簽約,後來因為與魯巴特公司鬧翻了,我就不管了」等 語,與原證八企劃書內容相互勾稽比對,足證企劃書所載 之贊助金額、贊助時程及廠商家數均有明顯灌水,企劃書 所載不實:
①被告丙○○具狀表示「原告一再以原證八之企劃書,主 張為被告等虛構之事實,惟查與廠商接洽贊助事宜皆由 證人全權負責聯繫洽談」等語,依被告丙○○所辯企劃 書中關於廠商聯繫事宜皆為證人戊○○全權負責,並無 他人。經查,企劃書所標示已取得贊助廠商共計十九家 ,惟證人戊○○卻僅證稱伊有與三家贊助商接觸,其餘 十六家贊助廠商人證人戊○○並無接觸,足證企劃書虛 列十六家贊助商明顯灌水不實。
②再者,細閱企劃書第四頁、第五頁(原證十五)贊助商 計畫收入欄,該企劃書記載證人戊○○負責招商家數共 有十七家,分別有MOTO、microsoft、ACER、YAHOO、寶 島眼鏡、匡威鞋業、統一公司及浙江服裝廠十家等十七 家,小計三月人民幣一千五百八十五萬元、四月人民幣 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合計人民幣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 明顯與證人戊○○證稱「初步同意是可口可樂、摩托羅 拉、三星」僅有三家贊助廠商之家數明顯有懸殊差距。 ⑶就贊助金額及時程言:
①原證八企劃書第五頁中間記載小計三月人民幣一千五百



八十五萬元、四月人民幣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合計人民 幣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依其記載所示贊助廠商於三、 四月份間將分別簽約並陸續提供三月人民幣一千五百八 十五萬元、四月人民幣一千二百六十萬元贊助金予北京 魯巴特公司,是可證企劃書所示之贊助金額簽約日,皆 與爾後企劃書所安排之活動無關,於正式活動或說明會 前贊助商即已提供贊助金與魯巴特公司;尤有進者,企 劃書第四頁更直接記載「MOTO三月十五日簽約,簽約付 款百分之七十,三百十五萬元」等語。惟參證人戊○○ 證稱「摩托羅拉有允諾四到六月要贊助四百五十萬元人 民幣」、「印象所及在元月份跟我說要在三月摩托羅拉 簽約,後來因為與魯巴特公司鬧翻了,我就不管了」、 「大陸的贊助商比較聰明,他們希望活動持續辦下去之 後,才願意付款」等語,從證人戊○○之證述贊助商實 際贊助與活動有直接關聯性,必須持續辦下去之後,才 願意付款,足證企劃書所載之贊助金額及時程明顯不實 。
②申言之,稽證人戊○○所述「摩托羅拉有允諾四到六月 要贊助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等語,摩托羅拉贊助期間 拉長非一次給付且贊助期間有密集比賽活動,是摩托羅 拉贊助方式明顯與活動舉辦順利與否有直接關聯性,且 贊助金額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係四至六月間陸續贊助非 一次性給付,隨時會因活動舉辦情形而產生變化,惟企 劃書卻虛偽記載「MOTO三月十五日簽約,簽約時付款三 百十五萬元」,刻意將贊助方式及金額,排除活動舉辦 之風險,有明顯不實之情形。
③又證人戊○○證稱「大陸的贊助商比較聰明,他們希望 活動持續辦下去之後,才願意付款」等語,詎企劃書第 五頁中間卻直接記載小計三月人民幣一千五百八十五萬 元、四月人民幣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合計人民幣二千八 百四十五萬元,文字客觀上已具體表示贊助廠商將於三 、四月份分別簽約並陸續提供贊助金合計人民幣二千八 百四十五萬元,該企劃書之記載明顯與證人戊○○所述 贊助商是否同意贊助,尚繫及將來活動是否舉辦有直接 關聯性不符,是可證企劃書表示「小計三月人民幣一千 五百八十五萬元、四月人民幣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合計 人民幣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等收入之記載明顯不實。 ④另關於企劃書記載「MOTO三月十五日簽約」也與證人戊 ○○所述不符,參證人戊○○證稱:「後來因為與魯巴 特公司鬧翻了,我就不管了」、「我有辦啟動演唱會,



之後我與被告己○○鬧翻了,他質疑我招攬業務不利, 所以後來我就決定不管」,是證人所稱鬧翻時間應在啟 動演唱會結束以後,而啟動演唱會為九十六年三月底舉 行,是從證人戊○○證述觀之,若有證人戊○○所稱將 與MOTO簽約者,則實際與MOTO簽約日絕對非在企劃書所 安排之三月十五日時簽約。否則,若依企劃書所載簽約 日三月十五日,而啟動演唱會舉辦時間根據企劃書所載 原本就安排在三月二十五日(請參企劃書第八頁第三行 )舉行,啟動演唱會並無提前舉辦之情形,從而若企劃 書記載簽約日三月十五日為真正者,則於啟動演唱會舉 行前於三月十五日即與MOTO完成簽約,斷不可能發生證 人戊○○所證稱啟動演唱會之後,我與被告己○○鬧翻 了,所以後來我就決定不管才沒有簽約之情形出現,是 可證企劃書所載三月十五日與MOTO簽約為不實。 ⑷末查,證人丁○○證述:「(問:有人介紹企劃書內容? )被告丙○○只有影印給我並作簡單說明」、「(問:有 無向原告甲○○做說明)當時我們都在」、「(問:從此 份計畫書你知不知道有七千多萬金額)當時營運計畫書估 計有七千多萬元收入,若能好好營運成功的話,起碼可以 有三千多萬元的利潤,但需無任何狀況發生」等語,由此 可見企劃書所列之各項計畫都已具體可據以執行,因此才 會有若能順利執行企劃書者,起碼三千萬元利潤之說法, 而且企劃書記載並無「僅供參考」之字樣,或表示該企劃 是未來準備方向之計畫,反而企劃書內容具體詳列國際知 名大廠贊助簽約日期,甚至已約定贊助金額及扣傭金額, 使人誤信已取得國際知名大廠之贊助,此參企劃書第四頁 所記載「肆贊助商計畫(收入)(目前已經掌握)」、「 MOTO贊助方式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已談一個月半月預定簽 約日三月十五日贊助廠商扣除人民幣二百萬元佣金,簽約 付款百分之七十,人民幣三百十五萬元」、「microsoft 戰略合作人民幣五百八十五萬元已經數據交付,完成半個 月評估預定三月底簽約贊助已扣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ACER」、「寶島眼鏡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佣金人民幣五萬元 」、「統一人民幣三百十五萬元已扣佣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YAHOO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已扣佣金人民幣十萬元」 。職是,渠等以「企劃書」不實內容左右原告之意思自由 ,使原告陷於錯誤同意出借,核被告等之行為,係故意以 不實之企劃書作為詐術之不法手段,使原告陷於錯誤,進 而侵害原告,致原告受有一千三百零五萬五千元之損害, 該當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共同侵權行為之責。
㈣被告三人明知非直接獲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主辦系爭活動 ,卻向原告誆稱已取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主辦系爭活動: ⑴查被告等於簽約時提出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書取信原告, 此有證人丁○○證稱「被告三人都有說,是共青團授權舉 辦此大賽」等語及參原證一契約書第一條「甲方獲得獨家 主辦『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校園歌舞大賽‧‧‧」 可證,且從己○○書狀自陳獲得獨家舉辦系爭活動之項目 權利等語,自承向原告所述之上情,足證被告於簽約日確 有以獲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主辦系爭活動項目權利取信 原告,使原告相信被告等所承辦之活動為官方活動。 ⑵孰料,被告丙○○己○○卻於當庭否認「簽約時不是被 告丙○○在簽約,而依照資料沒有共青團的問題」、「當 事人告知沒有擔保共青團獨家授權」,足證被告對於有無 共青團獨家授權之情節心虛,遂又變更前詞矢口否認有共 青團授權之情事。
⑶詎料,被告丙○○又遞狀佯稱:北京魯巴特公司是間接從 銳麗通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銳麗通達公司)取得大 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並提出「合約書」影本為據云云,證 明有大陸共青團授權之事實,被告等前後說法自相矛盾, 不知所云;再者,被告丙○○所稱北京魯巴特公司是間接 從銳麗通達公司取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交易上與大陸 共青團直接獨家授權有別,「直接授權」與「輾轉授權」 兩者不得相提並論,而且所謂獨家授權者,代表並無其他 人得以取得授權,惟本件銳麗通達公司仍屬共青團所授權 可舉辦之公司,而且授權位階高於北京魯巴特公司,顯非 共青團獨家授權。又,若銳麗通達公司間接授權與共青團 獨家直接授權兩者交易風險等值者,被告等於簽約當時自 應對原告據實以告實際授權情形,斷無須刻意掩飾「銳麗 通達公司」輾轉授權實情,此參證人丁○○證稱:「(問 :有無聽過銳麗通達公司?)我在台灣沒有聽過。後來到 大陸才知道,此公司性質不清楚」等語可稽,是難謂兩種 不同授權方式在交易風險評估上等值。蓋若原告得知同心 圓公司間接取得授權,按諸常理亦必須了解再授權公司「 銳麗通達公司」之資力及背景是否可靠,甚至也會要求提 供再授權書及原始授權文件供評估判斷該公司所稱取得權 利是否存在,有無權限可資授權或不實,判斷同心圓公司 所稱交易是否可靠及他公司再授權所增加交易風險,以決 定是否借貸巨額款項給同心圓公司。準此,被告等刻意掩 飾再授權之事實,並向原告誆稱「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



,要屬被告等以虛偽事實詐欺原告,不法侵害原告權益, 該當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⑷末查,從魯巴特費用支出款總表第四筆科目「支付向麗燕 費用」金額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觀之,被告應賠償銳麗 通達公司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按:向麗燕為銳麗通達 公司負責人),益可證明共青團直接授權予北京魯巴特公 司,與共青團授權銳麗通達公司後,再由銳麗通達公司授 權予北京魯巴特公司,兩者交易風險難相提並論,才因此 增加被告應賠償銳麗通達公司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之賠 償金,是兩者授權狀況,交易上自應據實以告,若刻意不 實告知授權情形者,難謂非詐欺之手段。
㈤被告三人相互推諉,足證渠等向原告告知已取得大陸共青團 獨家主辦系爭活動,並提出同原證八「企劃書」詳列國際知 名大廠具體時程金額之贊助計畫之經過為虛構,屬於詐欺之 手段:
⑴查被告丙○○辯稱簽約當日不在場,對原告之借款不知情 ;反觀,被告乙○○己○○辯稱簽約當時是由被告丙○ ○負責向原告簡報介紹,足證渠等供詞相互推諉,因心虛 迴避責任。
⑵被告丙○○心虛故而推稱不知情,顯得欲蓋彌彰: ①查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約當場被告三人均有在現場 ,此有證人丁○○到庭結證可稽,可證明被告丙○○甚 至於簽約當場負責簽約內容校稿事宜。詎被告丙○○竟 誆稱「渠等簽約當時,被告丙○○亦無在場」,此有伊 之書狀記載可稽,足證被告對於案情心虛,不敢正視面 對故而推託。
②再者,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當日簽完契約後,由於時 間倉促,原告疏忽未將「『北京魯巴特公司』所製作『 營運企劃書』」資料取走,由於原告為做日後證明渠等 所保證之交易內容,要求被告等人要交付該企劃書與原 告,從而隔日由被告丙○○以快遞方式寄送上開企劃書 給原告,此有被告丙○○郵寄信封可稽,該信封上文字 為被告丙○○所親寫,足證被告丙○○辯稱簽約完全不 知情,顯屬狡詞,從原告要求被告將「企劃書」交付原 告,及被告等慎重其事另以郵寄方式將「企劃書」交付 原告之舉觀之,足證「企劃書」所載之企劃內容為被告 交易之重要條件,是以該企劃書取信於原告,為詐欺手 段之誘餌,否則若屬於無足輕重之資料,根本無庸慎重 其事再交付原告。
③另被告丙○○簽約後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要求原



告將借款匯入指定「北京魯巴特公司」,此有被告親自 撰寫文件可稽,足證被告丙○○辯稱不知有與原告借錢 之經過,亦屬心虛推諉之詞。
⑶被告乙○○辯稱伊只是見證人角色,並無參與詐欺共同侵 權行為云云,悉屬無稽,實則乙○○乃親自參與共同侵權 行為之人:
①查證人丁○○於本院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 證稱「(問:被告三人有無在北京魯巴特公司任職)被 告己○○是董事長、被告乙○○是顧問、被告丙○○總 經理」等語及從丙○○書狀所述「而中國『IEF-2007國 際數字嘉年華』校園歌舞大賽主要為被告己○○及乙○ ○負責」等語可稽,足證被告乙○○有參與北京魯巴特 公司經營,對於北京魯巴特公司營運況知之甚詳,另證 人丁○○證述:「(問:有人介紹企劃書內容?)被告 丙○○只有影印給我並作簡單說明」、「(問:有無向 原告甲○○做說明)當時我們都在」及證人戊○○證稱 :「被告乙○○是實質的執行顧問,負責人員全盤指揮 調度,好像也負責財務」等語可稽。
②基上,被告乙○○對於被告丙○○簽約當日以不實交易 內容欺騙原告,向原告表示北京魯巴特公司取得大陸共 青團獨家授權舉辦系爭活動,並以原證八「企劃書」虛 構已掌握國際知名大廠之鉅額贊助企劃等情節知之甚詳 ,惟被告乙○○為使原告同意鉅額借貸,詐取財物,除 親自參與簽約經過外,並擔任簽約見證人,足證被告乙 ○○參與共同詐欺侵權行為之一部,與其他被告二人應 屬共同侵權行為,實臻明確。
㈥被告己○○提出「被證三」至「被證十」證物,原告否認形 式真正,且本件被告是否詐欺,關鍵在被告所塑造「同心圓 公司有資力,取得獨家授權及知名廠商贊助」是否實在,而 非有無舉辦歌舞競賽:
⑴從證人丁○○證稱「北京大學是一場啟動演唱會」、「大 活動沒有,小活動我不知道,北京農業大學,他們有歌唱 比賽,我們有協助他」等語,足證被告等僅舉辦一次啟動 演唱會,另參被告所提供之企劃書第三頁記載,啟動演唱 會一場活動費約為人民幣一百萬元,而北京農業大學並非 正式競賽,是北京農民大學有歌唱比賽,被告等有協助他 們,所需經費根本不用人民幣一百萬元,根據被告所提供 之企劃書第四頁之記載,初賽經費需求約為人民幣五萬元 。經查,姑且不論被告是否自行出資或是還有其他廠商贊 助,惟原告出借之新台幣一千三百餘萬元,根據被告所提



出活動舉辦情形,最起碼尚餘有新台幣一千萬元,該金額 究流入何處,恐進入被告等私人口袋,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否則,鉅額借貸金額,豈有毫無剩餘之可能。 ⑵再者,對照原證八「企劃書」所載之比賽計畫,與被告己 ○○所提出「被證三」至「被證八」文件,比賽場次及規 模相差懸殊,單單北京賽區原規劃四月六日至四月十三日 週期七天,接續為全大陸共三百場出賽活動,足證原證八 「企劃書」所載之比賽計畫為虛構,且可知「被證三」至 「被證八」文件所證明之「北京大學啟動活動」及「農民 大學」活動只是虛晃一招,藉以欺騙大眾及原告而已。是 以被告等應提出實際舉辦活動之契約書、預算書及支出明 細,證明被告等確實有舉辦活動,且實際舉辦活動之經費 為何,資金用於何處,甚至不是僅出資少額來搭他人活動 之便車,秀秀名字,向遭渠等欺騙的人交代,或藉機再向 其他人欺騙詐取財物。
⑶社會上出現非常多地下金融公司所舉辦之招商活動,或模 特兒公司、經紀公司選秀活動,渠等所舉辦之活動多包裝 光鮮亮麗,甚至舉辦說明會或記者招待會用以取信投資大 眾,或有明星夢之人,使人誤信為具有規模之金融公司或 經濟公司之記者招待會或選秀活動,用以詐取消費者投資 或有明星夢的繳納鉅額報名費,而此類舉辦說明會或記者 招待會性質,其實係屬詐欺手段之一,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曇花一現,錢騙到後從此就無此類活動,被告所提出之 活動證明,亦如上開曇花一現,隨即消失,性質應屬同一 類之詐欺手段。是以,被告自應提出合乎「企劃書」所載 之活動及廠商贊助契約書,或證明有廠商贊助之文件,並 提出足以證明有取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之契約書, 俾以證明被告並無以上開背景作為詐術之手段,使原告陷 於錯誤。
⑷「被證九」均為被告等所製作之文書,非新聞報紙原本。 ⑸「被證十」及「被證十一」為渠等內部文件,被告該文件 之證明與本件構成要件事實無關,且原告也無從判斷文書 真正與否。
⑹至於新聞稿或媒體報導,不足證明實際交易及授權內容, 事實上新聞稿只要付少許費用請顧問公司代為報導,即可 取得。準此,被告應提出「企劃書」所載之活動及廠商贊 助契約書,或證明有廠商贊助之文件,並提出足以證明有 取得「大陸共青團」獨家授權之契約書,以證明渠等「企 劃書」及「共青團獨家授權」並無虛假,無詐欺之情事可 言。換言之,被告應證明渠等所塑造「同心圓公司有資力



,取得獨家授權且得廠商贊助」為實在,而非僅證明有舉 辦歌舞競賽,蓋單純從事歌舞競賽行為而無資力還款者, 按諸常理一般人應不至於會出借鉅額現金供他人單純舉辦 活動玩樂,或從事公益,從而本件原告受到詐欺之事實, 是渠等所塑造「同心圓公司有資力,取得獨家授權且得廠 商贊助」之事實,若此等事實非關鍵原告是否出借鉅額款 項之事實者,渠等事發當時又何需編撰此等重大不實之事 實,甚至複印企劃書,由此可證此等事實方屬於同意借款 之關鍵,被告應證明上開事實為真正。
㈦同心圓公司已經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解散,而且並無資力 ,故同心圓公司當初只是一個詐欺手段的簽約行為,並無現 實的利益存在,原告因該簽約而陷於錯誤,交付本件金額, 就該契約並沒有作解除、終止或撤銷,且該公司遭解散未行 清算程序,無從為上開程序;同心圓公司解散後,清算就不 是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而是清算財團的問題,且該公司無 資力,無法依協議書主張所謂投資利潤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 求權,亦證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台北地檢署)固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七九號 作成被告三人並無詐欺之不起訴處分書,然業經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下稱台灣高檢署)九十八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九 號再議發回,目前仍在偵查中。
三、證據:聲請於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命被告提出共青團 獨家授權文件及營運企劃書內容真實之證明文件,傳訊證人 丁○○,並提出台北地檢署開庭通知影本二份、人民幣匯率 中間價圖表影本一份、歷史匯率查詢結果影本一份、台灣高 檢署九十八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九號通知書影本一份及下列 證據為證:
原證一:合約書影本一份。
原證二:委託匯款電子郵件影本一份。
原證三:匯款單影本六份。
原證四:被告己○○丙○○傳送簡訊影本三份。原證五:被告己○○電子郵件暨承諾書影本一份。原證六:原告回覆電子郵件暨修改後承諾書影本一份。原證七:系爭活動說明書部分影本一份。
原證八:營運企劃書影本一份。
原證九:原證七說明書第二頁、第十二頁影本一份。原證十:經濟部公司查詢表影本一份。
原證十一:被告丙○○郵寄信封影本一份。
原證十二:被告丙○○撰寫文件影本一份。
原證十三:魯巴特公司四月份薪資表影本一份。



原證十四:魯巴特公司費用支出款總表影本一份。原證十五:原證八營運企劃書第四、五頁影本一份。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就原告甲○○主張內容以觀,本件應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 償之訴,而原告陳稱被告乙○○己○○丙○○三人對渠 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主張,被告乙○○除否認外, 亦難明瞭被告乙○○何以為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就 其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原告雖提出證 物如合約書及簡訊等,但殊難令人確信被告乙○○即為本件 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蓋被告乙○○並非契約當事人,僅為見 證人,尚非為同心圓公司之股東或董監事成員,且未在該公 司擔任任何職務,被告乙○○亦非為北京魯巴特公司之股東 或董監事成員(未任副董事長),僅在該公司擔任無給職之 顧問職務,要言之,被告乙○○與上揭二公司間並無營業利 益或虧損之直接利害關係。
㈡本件兩造間係認識之友人,共同被告己○○初為大陸營業投 資需求資金擬向原告甲○○借款,而原告甲○○知悉大陸營 業情形,企求高額回收更要求轉為共同投資且保證獲利。原 告前已在台灣經營公司擔任董事長,則渠商業知識自屬高於 常人;況渠就本件投資已自承係「經評估後而同意」(請參 見原告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豈能於事後推諉為矇懂受騙? 又原告甲○○於北京魯巴特公司經營困窘之際,非全然不能 知悉(參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共同被告丙○○且向渠報告 北京情況),兼以嗣後之協議對象僅有共同被告己○○一人 等(參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是渠本件起訴任意主張被告 乙○○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者,要非事實。
㈢末以,本件所涉之北京魯巴特公司確有設立,確有正常營業 ,亦確有為系爭活動為企劃準備乙節,已經證人丁○○到庭 結證屬實,企劃書沒有完全付諸執行與詐欺不同,本件純為 商業糾葛,要與詐欺犯行無涉,應堪認定;從而,原告徒以 系爭企劃未臻達成之履行不能情事,主張有詐欺及共同侵權 行為等,均無從採信,渠本件請求自屬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又縱認定本件牽涉侵權行為,對於原告以九十六年三月十四 日起算利息亦有意見。
三、證據:提出假扣押聲請狀影本一份為證。
貳、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同心圓公司係在台設立,由被告丙○○擔任董事;北京魯巴 特公司係在大陸設立,由被告己○○擔任董事長,被告乙○ ○擔任執行副董事長。查原告與被告乙○○為球友,被告己 ○○係透過乙○○介紹認識,三人交往多年,而原告與被告 丙○○先前未曾謀面,僅因舉辦系爭活動而有一面之緣,並 無來往,被告丙○○並無一同遊說原告參與投資共同分紅, 渠等簽約時係由被告己○○與原告簽約,故被告丙○○並無 向原告為任何詐欺行為,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三人共同遊 說原告參與投資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又公司經營本即有 不可預測之風險,投資人為投資行為之決定時,亦有一定程 度之風險,故投資人因投資而遭受之不利益,並非必然即係 因他人施用詐欺所致。查本件確有舉辦系爭活動並非虛偽, 且原告自承系爭投資係經評估後始同意參與投資,則縱使評 估錯誤造成投資損失,亦尚難認定此投資損失係被告施詐術 所造成。
㈡北京魯巴特公司確實獲得共青團授權取得獨家主辦系爭活動 之項目權利:
⑴按北京魯巴特公司係於西元二○○七年一月十二日與北京 銳麗通達公司簽訂「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大學城唱 、歌舞大賽活動合約。依該合約第一條協議範圍所示,明 文約定:「甲方獲得獨家主辦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之 項目權利」、「鑑於甲方擁有獨家主辦『IEF之項目權利, ‧‧‧共同舉辦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大學城唱、街舞 』活動」、「甲方同意獨家授權乙方在二○○七年在中國 辦理以三百場為原則‧‧‧」。依上說明,被告等主張獲 得獨家主辦系爭活動之權利本屬事實。
⑵又依該合約第一條第一點所示銳麗通達公司需負責「有關 中國相關區域或政府單位的相關演出及宣傳許可批文」; 另同條第五小點約定「甲方負責於簽訂本合同後七日內將 主辦單位國際數字嘉年華組委會所授權乙方承辦本合約活 動之授權書交予乙方」,據此北京魯巴特公司於三日後即 順利取得該國際數字嘉年華組委會所交付之(被證三)授 權書,由魯巴特公司及同心圓公司獨家主辦系爭活動,被 告等稱獲得獨家承辦IEF-2007國際數字嘉年華活動中校園 歌曲巡迴演唱以及街舞大賽之權利,自屬有據。 ⑶查國際數字娛樂嘉年華組委會就是共青團負責執行該活動 的單位,係代表共青團執行此一活動。而魯巴特公司因已 經順利取得國際數字娛樂嘉年華組委會獨家承辦系爭活動



,故共青團中央網路影視中心其後亦正式發函予各高校, 內容略以:「關於商請各高校團委支持IEF 國際數字娛樂 嘉年華」、「今年活動已正式啟動‧‧‧北京魯巴特公司 及同心圓公司配合開展‧‧‧」、「具體將在每場比賽晚 會現場,由IEF 組委會向各校推薦‧‧‧」,被告等獲得 獨家承辦系爭活動,可堪認定。
⑷再者,依證人戊○○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證詞, 明確證稱:「我知道有取得共青團的授權,我也有看過授 權的正本,是一份A4大小的版面,上面有共青團的LOGO, 還有IEF 的字樣,就是被告丙○○(被證三)的授權書, 被證四是共青團發給每一個學校的函,是由共青團這個活 動的組織委員會授權的」、「(問:IEF 活動的授權是共 青團授權還是銳麗通達的授權?)是共青團直接授權,不 是銳麗通達授權」。故依據證人之證詞與被告所提出之授 權文件,被告等確實獲得共青團授權取得獨家主辦系爭活 動之項目權利,原告稱被告虛構獲獨家授權之事實,顯無 理由。
㈢所謂營運計畫書僅係作為評估公司未來之展望,為公司內部 文件,並非針對原告製作提供,至於公司以後如何發展,當 然需看未來經營之狀況,不能因為公司後來之發展與經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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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心圓國際多媒體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