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夢寶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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