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09號
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49
09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零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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