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676號
TPDV,97,訴,3676,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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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芳婷律師
被   告  荷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賴建旭律師
       李奇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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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