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鄭仁哲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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