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623號
TPDV,97,訴,2623,200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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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鄭仁哲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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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