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未○○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帝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子○○被 告 癸○○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複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丑○○被 告 巳○○被 告 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辰○○被 告 甲○○被 告 申○○被 告 酉○○被 告 壬○○被 告 寅○○兼訴訟代理 辛○○人被 告 己○○兼訴訟代理 乙○○人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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