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訴字
第一九○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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