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七年訴字第
一九○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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