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609號
TPDV,97,審重訴,609,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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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0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張紘
被   告  子○○原名謝汶
       己○○○
       丙○○
       丁○○
       辛○○
       戊○○
       庚○○原名楊秀
       癸○○原名蕭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肆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10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可憑,又原告總行設於 臺北市○○○路○段36號而位於本院之轄區內,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 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 明文。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 商銀)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民國95年11月3 日起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商銀)合併, 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公司,建華商銀為存續公司,並於合併 同時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銀及



建華商銀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依據前 開公司法規定概括承受。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永得公司)以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約定就 對伊現在即將來所負之借款、開發信用狀等其他債務在新台 幣(下同)1億2,0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永得 公司自93年5月5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共計115,921,529元,其 中2,00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5年5月8日起至98年7月8 日止,並約定按12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4%之利息; 其中;其中2,15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2日起至 98年7月22日止,並約定按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24%機動計 息;其中35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3年5月5日起至98年5 月5日止,並約定按年息3.2%固定計算之利息;其中350萬 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3年5月5日起至98年5月5日止,並約 定按年息3. 2%固定計算之利息;其中350萬元借款部份借 款期間自93年5月5日起至98年5月5日止,並約定按年息3.2 %固定計算之利息;其中35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3年5 月5日起至98年5月5日止,並約定按年息3.2%固定計算之利 息;其中35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3年5月5日起至98年5 月5日止,並約定按年息3.2%固定計算之利息;其中150萬 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7年6月30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 並約定按伊牌告4至6月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碼2.5%機動計 算之利息;其中18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7年7月31日起 至97年11月18日止,並約定按伊牌告3至4月定期存款機動利 率加碼2.5%機動計算之利息;其中11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 間自97年8月11日起至98年1月8日止,並約定按伊牌告4至6 月定期存款利率加碼2.5%機動計算之利息;其中36萬元借 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7年8月15日起至98年1月8日止,並約定 按伊牌告4至6月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碼2.5%機動計算之利 息;其中130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自97年8月21日起至98年 1月8日止,並約定按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 年率2.5%機動計算之利息;其中87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間 自97年8月29日起至98年1月8日止,並約定按伊4至6個月台 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年率2.5%機動計算之利息,及均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各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永得公司未依約 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 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綜合授信約定書、 借款撥貸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及歷史利率查詢單、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被告戶籍謄本(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二、被告10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 件原告主張:永得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 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 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 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永得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 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 │ │ │ │6個月以內者按10%│ 超過6個月按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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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851,378 │97/10/9起至清償日 │6.615% │97/11月10日起 │98/5/10起至清償 │
│ │ │止 │ │98/5/9日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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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510,162 │97/10/23起至清償日│ 7% │97/11/24起至 │98/5/24起至清償 │
│ │ │止 │ │98/5/23日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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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37,729 │97/10/6起至清償日 │ 3.2% │97/11/7起至 │98/5/7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6日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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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37,729 │97/10/6起至清償日 │ 3.2% │97/11/7起至 │98/5/7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6日止 │止 │
├──┼──────┼─────────┼────┼────────┼────────┤
│ 5 │ 437,729 │97/10/6起至清償日 │ 3.2% │97/11/7起至 │98/5/7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6日止 │止 │
├──┼──────┼─────────┼────┼────────┼────────┤
│ 6 │ 437,729 │97/10/6起至清償日 │ 3.2% │97/11/7起至 │98/5/7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6日止 │止 │
├──┼──────┼─────────┼────┼────────┼────────┤
│ 7 │ 437,729 │97/10/6起至清償日 │ 3.2% │97/11/7起至 │98/5/7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6日止 │止 │
├──┼──────┼─────────┼────┼────────┼────────┤
│ 8 │ 490,000 │97/11/1起至清償日 │ 4.62%│97/12/2起至 │98/6/2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6/1日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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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800,000 │97/10/1起至清償日 │ 4.77%│97/11/2起至 │98/5/2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1日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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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100,000 │97/10/12起至清償日│ 4.72%│97/11/13起至 │98/5/13起至清償 │
│ │ │止 │ │98/5/12日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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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60,000 │97/10/16起至清償日│ 4.62%│97/11/17起至 │98/5/17起至清償 │
│ │ │止 │ │98/5/16日止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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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300,000 │97/10/22起至清償日│ 4.62%│97/11/23起至 │98/5/23起至清償 │
│ │ │止 │ │98/5/22日止 │日止 │
├──┼──────┼─────────┼────┼────────┼────────┤
│ 13 │ 870,000 │97/10/30起至清償日│ 4.62%│97/12/1起至 │98/6/1起至清償日│
│ │ │止 │ │98/5/31日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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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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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