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7年度,231號
TPDV,97,審司聲,231,200903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所為
之97年度審司聲字第231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關於「上列聲請人與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