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4號
TPDV,97,勞訴,74,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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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4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健宗」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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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