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4號
上 訴 人 整和媒體網路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
82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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