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09號原 告 乙丁○訴訟代理人 r○○ 甲X○ 郭錦茂律師被 告 甲○○ 甲辰○ m○○ 乙巳○ 甲亥○ 乙丙○ Y○○ c○○ 甲M○ 號 甲戌○ 甲O○ O○○ 甲丑○ 號10樓 甲天○ 甲黃○ 號5樓 甲L○ F○○ 6之1號 h○○○ 甲q○ D○○ X○○ s○○ 甲A○ 甲K○ k○○○ 甲玄○ B○○ 地○○ 甲申○ 己○○ 宇○○ 甲y○ 甲b○ 甲m○ 申○○ 甲丁○ 甲w○ 甲d○ 甲R○ 甲Q○ 甲P○○ 0號 W○○ d○○ 甲U○ 丁○○ 乙寅○ J○○ 甲W○ 1 酉○○ 2樓 乙宙○ 乙辛○ 46號6 甲丙○ 甲甲○ 天○○ 1號4樓 P○○ K○○ 癸○○ 甲v○ 甲午○ 甲辛○ 甲I○○ 1 甲x○ 乙壬○ 甲宇○ 甲r○ 宙○○ V○○ U○○ 甲壬○ 樓 甲未○ 戌○○ 甲癸○ 甲j○ 甲l○ 乙戊○ x○○ 甲乙○ e○○ a○○ p○○ L○○ 甲子○ 乙○○ 午○○ 甲H○ 乙未○ 甲E○ 甲c○ 甲巳○ 甲t○ 之6 甲z○○ 甲卯○ 辰○○ R○○ Z○○○ Q○○ 樓 乙丑○被 告 天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D○被 告 甲o○ b○○ T○○ 甲庚○ 甲己○○ G○○ g○○ 乙天○被 告 準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被 告 甲e○ 2號 甲h○○ 玄○○ 甲G○ 號 v○○○ 號4樓 甲f○ 甲u○ 乙申○上 89 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被 告 f○○ 1號2樓 z○○ n○○ S○○ M○○ 甲S○ 甲F○ 甲i○ 辛○○ 之2號 乙辰○ 甲C○ 甲酉○ w○○ 未○○ o○○ 甲T○ 甲宙○ 寅○○ 甲J○ I○○ q○○ 丑○○ i○ 號4樓 u○○ 甲B○ t○○ 甲g○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甲寅○被 告 甲地○ 號4樓 甲k○ 乙戌○ 乙子○ 乙庚○ 甲p○ 甲n○ 甲Z○ 甲Y○ 乙亥○ N○○ C○○ 乙卯○ 甲N○ 乙地○ 乙宇○ 甲V○ A○○ 樓 黃○○ 乙酉○ H○○ 乙午○ 亥○○ 庚○○ y○○ 乙乙○ 4樓 甲a○ 甲戊○ 乙甲○ 戊○ 乙己○ 子○○ 之1 壬○○ l○○ 乙癸○ 巳○○ E○○上 11 人訴訟代理人 j○○被 告 甲s○ 丙○○上 58 人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