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09號
TPDV,96,訴,6809,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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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09號
原   告 乙丁○
訴訟代理人 r○○
      甲X○
      郭錦茂律師
被   告 甲○○
      甲辰○
      m○○
      乙巳○
      甲亥○
      乙丙○
      Y○○
      c○○
      甲M○
           號
      甲戌○
      甲O○
      O○○
      甲丑○
           號10樓
      甲天○
      甲黃○
           號5樓
      甲L○
      F○○
           6之1號
      h○○○
      甲q○
      D○○
      X○○
      s○○
      甲A○
      甲K○
      k○○○
      甲玄○
      B○○
      地○○
      甲申○
      己○○
      宇○○
      甲y○
      甲b○
      甲m○
      申○○
      甲丁○
      甲w○
      甲d○
      甲R○
      甲Q○
      甲P○○
           0號
      W○○
      d○○
      甲U○
      丁○○
      乙寅○
      J○○
      甲W○
           1
      酉○○
           2樓
      乙宙○
      乙辛○
           46號6
      甲丙○
      甲甲○
      天○○
           1號4樓
      P○○
      K○○
      癸○○
      甲v○
      甲午○
      甲辛○
      甲I○○
           1
      甲x○
      乙壬○
      甲宇○
      甲r○
      宙○○
      V○○
      U○○
      甲壬○
           樓
      甲未○
      戌○○
      甲癸○
      甲j○
      甲l○
      乙戊○
      x○○
      甲乙○
      e○○
      a○○
      p○○
      L○○
      甲子○
      乙○○
      午○○
      甲H○
      乙未○
      甲E○
      甲c○
      甲巳○
      甲t○
           之6
      甲z○○
      甲卯○
      辰○○
      R○○
      Z○○○
      Q○○
           樓
      乙丑○
被   告 天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D○
被   告 甲o○
      b○○
      T○○
      甲庚○
      甲己○○
      G○○
      g○○
      乙天○
被   告 準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甲e○
           2號
      甲h○○
      玄○○
      甲G○
           號
      v○○○
           號4樓
      甲f○
      甲u○
      乙申○
上 89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被   告 f○○
           1號2樓
      z○○
      n○○
      S○○
      M○○
       甲S○
      甲F○
      甲i○
      辛○○
           之2號
      乙辰○
      甲C○
      甲酉○
      w○○
      未○○
      o○○
      甲T○
      甲宙○
      寅○○
      甲J○
      I○○
      q○○
      丑○○
      i○
           號4樓
      u○○
      甲B○
      t○○
      甲g○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甲寅○
被   告 甲地○
           號4樓
      甲k○
      乙戌○
      乙子○
      乙庚○
      甲p○
      甲n○
      甲Z○
      甲Y○
      乙亥○
      N○○
      C○○
      乙卯○
      甲N○
      乙地○
      乙宇○
      甲V○
      A○○
           樓
      黃○○
      乙酉○
      H○○
      乙午○
      亥○○
      庚○○
      y○○
      乙乙○
           4樓
      甲a○
      甲戊○
      乙甲○
      戊○
      乙己○
      子○○
           之1
      壬○○
      l○○
      乙癸○
      巳○○
      E○○
上 11 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甲s○
      丙○○
上 58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上
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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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