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 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張雅珮律師
林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 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 。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二百四十七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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