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怡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劉姿吟律師
甲○○○○○ ○○○○○As
FON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蔡佳君律師
賴文萍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