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96年度,3號
TPDV,96,國貿,3,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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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怡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劉姿吟律師
甲○○○○○ ○○○○○As
            FON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蔡佳君律師
      賴文萍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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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