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進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呈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225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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