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25號
TPDV,95,建,225,200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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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進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呈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225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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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