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22號
TPDM,98,訴,422,200903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652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在申購單、取款條、保單上所偽造「庚○○」、「甲○○」、「壬○○○」、「乙○○」、「己○○」之簽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荷蘭銀行財富管理處理財副理,負責替客戶投資基 金、連動債、保險理財規劃,係受客戶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明知銀行業務員為客戶處理理財事務,須先得到客戶授權, 並明確告知客戶相關權益、義務、產品風險、特性及費用等 資訊,竟意圖彌補資金缺口或提高業績獲取不法利益,自民 國97年2 月間起,違背其任務,利用為客戶辦理理財業務之 便,以偽造及盜用客戶簽章等方式,陸續私自挪用客戶帳款 (如附表一),先行轉帳至其所掌握運用之不知情其他客戶 帳戶內,再未經客戶授權擅自購買外幣、基金、投資型保單 等,嗣再予以賣出或轉存其他帳戶(如附表二),交易總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324萬1978元,致生損害於客戶,情形 如下:
1.97年2 月29日,丙○○因替客戶江安家江維翰投資連動債 發生虧損,引發投訴,為平息糾紛,在未告知銀行情形下, 私自與江安家江維翰協議同意賠償,且利用客戶戊○○、 丁○○預留已蓋妥原留印鑑之空白交易單據,未經戊○○、 丁○○之同意,分別偽填金額各56萬元於2 紙匯款單後,共 匯款112萬元至江安家中國信託敦南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 戶作為賠償金。足生損害於戊○○、丁○○。
2.97年5 月間,丙○○因替客戶戊○○、丁○○規劃基金投資 出現虧損,為免遭客戶責難,竟未經客戶庚○○、甲○○之 同意,先借用渠等荷蘭銀行之帳戶(庚○○荷蘭銀行帳號00 00000000號帳戶及甲○○荷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之帳戶) 後,再未經戊○○、丁○○之同意,利用戊○○、丁○○預 留已蓋妥原留印鑑之活期取款條,分別:於97年5 月21日偽 填金額765萬6301元之匯款單,匯款765萬6301元至庚○○上 開荷蘭銀行帳戶;於97年5月29日偽填金額757萬9091元之匯



款單,將757萬9091元自戊○○荷蘭銀行帳號0000000000 號 帳戶轉帳匯款至甲○○上開荷蘭銀行帳戶。事後再向庚○○ 騙稱是自有資金,以掩人耳目,足生損害於戊○○、丁○○ 。
3.丙○○於上開匯款765 萬6301元至庚○○荷蘭銀行帳戶及將 757 萬9091元自戊○○荷蘭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至甲○○荷蘭 銀行帳戶後,復分別於同年5月29日及5月30日未經客戶庚○ ○、甲○○同意,利用原先庚○○、甲○○開戶申請書上之 簽名,在申購單及取款條上偽填金額及偽造庚○○、甲○○ 之簽名後,私自購買摩富歐中菲、JF南韓、貝箂拉丁美洲等 基金,總投資金額1435萬元,足生損害於庚○○、甲○○。 4.97年4 月30日,丙○○為達成業績,做成交易之假象,竟未 經客戶壬○○○之授權,基於概括故意,接續偽造壬○○○ 之簽名,填寫要保單、取款單等文件,購買投資型保單美金 20萬元,事後又在5 月初,假冒壬○○○之簽名將上開保單 予以撤銷,足生損害於壬○○○。
5.97年5月7日,丙○○因替客戶壬○○○操作投資型保險發生 虧損,為補足資金缺口,竟違背客戶乙○○之交易指示,利 用乙○○原本預留已蓋妥原留印鑑之活期取款條,偽造乙○ ○簽名及偽填金額加幣13萬元,擅自將乙○○荷蘭銀行帳號 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原擬作為雙幣超利款項加幣13萬元, 匯款至客戶壬○○○荷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足 生損害於乙○○。
6.嗣丙○○因上揭將乙○○帳戶內加幣13萬元,匯款至客戶壬 ○○○帳戶內,產生資金缺口,為掩人耳目,復基於概括故 意,接續於97年5月15日及5月21日,未經壬○○○同意,偽 造壬○○○之簽名,偽填金額加幣5萬8953元、澳幣4萬8934 元,將壬○○○帳戶內加幣5萬8953元、澳幣4萬8934元,匯 款至庚○○荷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同年5 月 21日偽造庚○○簽名及偽填金額澳幣13萬7489元,從庚○○ 上開帳戶內轉帳澳幣13萬7489元至乙○○荷蘭銀行帳號0000 000000號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壬○○○、庚○○2人。 7.97年7、8月間,丙○○為達成業績,做成交易之假象,竟未 經客戶己○○之授權,基於概括故意,接續偽造己○○之簽 名,私下將己○○所投資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辦理轉換 及贖回手續,前後接續交易5次,金額總計達新臺幣280多萬 元(如附表二),足生損害於己○○。
嗣因被害人戊○○、丁○○之母發覺戊○○、丁○○銀行帳 戶資金有異,向荷蘭銀行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荷蘭銀行代理人辛○○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移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發 人辛○○之指述、證人林雪子、庚○○、甲○○之證言可稽 ,且有丁○○、戊○○、庚○○、甲○○、乙○○、壬○○ ○及己○○帳戶案關交易憑證等資料、丙○○簽署之荷蘭銀 行紀律守則及財富管理處員工應遵守之事項1 份、丙○○挪 用客戶帳款資金流向圖、己○○帳戶保單標的變更、贖回淨 值表等在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共計11次每次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 罪、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 第2項之盜用印文罪、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 被告偽造或盜用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皆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文書 進而行使,同時違背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任務,則被告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2 罪間,係以1行為觸犯2罪名,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就被告所為1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序為:①97 年2月29日被害人戊○○ (犯罪事實1.)、②97年2 月29日被 害人丁○○ (犯罪事實1.)、③97年5月21日被害人丁○○ ( 犯罪事實2.)、④97年5 月29日被害人戊○○ (犯罪事實2.) 、⑤97年5 月29日被害人庚○○ (犯罪事實3.)、⑥97年5月 30日被害人甲○○ (犯罪事實3.)、⑦97年4 月30日、5月間 接續被害人壬○○○ (犯罪事實4.)、⑧97年5 月7日被害人 乙○○ (犯罪事實5.)、⑨97年5月15日、21日接續被害人壬 ○○○ (犯罪事實6.)、⑩97年5月21日被害人庚○○ (犯罪 事實6.)、①97年7、8月間接續被害人己○○ (犯罪事實7.) 。而被告所犯1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彼此間,犯意個別,行 為互異,應依數罪併罰分論各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累計高達上千萬餘元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及其辯 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之所為犯行,依 民事歸責造成荷蘭銀行新臺幣2969萬餘元之損害,被告自承 目前僅賠償荷蘭銀行新臺幣180萬元 (參本院卷審判筆錄第7 頁 ),未見其確有真誠之悔意,尚未達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程 度,故本院認未能予以緩刑之諭知。至於被告分別在申購單 、取款條、保單上所偽造「庚○○」、「甲○○」、「壬○ ○○」、「乙○○」、「己○○」之簽名,因係偽造之署押



,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惟被告盜用被害人在提款 單上已蓋妥印章之印文部分,因非偽造之印文,則不予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