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參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為警查獲時,並扣得甲○○所有供其侵入徐敏修 住處所用之鑰匙三支部分,應予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爰審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三支,係被告所有,供 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併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 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 永 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