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名為「露露公主」之盜版影音光碟壹套共陸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著 作權人之專屬授權基林企業有限公司發現於網路上販賣盜版 影音光碟,因而報警查獲,並扣得名為「露露公主」之盜版 影音光碟(DVD)6片,嗣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11日以95年 度偵字第2680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因上開扣案物品係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確係經警查扣未 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之名為「露露公主」之盜版影音光 碟(DVD) 乙套(共6 片),此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 ,是上開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既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故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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