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緝字第391號、第422號),嗣被告於本院98年3 月17日準備程序
(97年度易字第986 號)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被告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之 記載。
二、本件就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台隆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台隆有限公 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及其94年間進項異常比例附表、 台隆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業表、台隆有限公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95年11月8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249614 號刑事 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6年1月8日財 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60209058號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及其95 年11月23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50209698號函及信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24 9610A 號函、統一編號00000000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台隆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排行前100 名、台隆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 其營業事業登記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96年4月3日府建商字 第09683109800 號函及其檢附台隆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送達證書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3月29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20267A 、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 業畫面查詢負責人Z000000000、合頂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及其營業稅審查案件流向查詢選擇、營業稅稅 籍管理查詢作業查詢營業地址:臺北市○○區○○路1段149 號4樓之8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206284、0000000000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6年3月15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60017476號移文單及檢送台隆有 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通報單1份、6年2 月27日財北國稅信義 營業字第0960209450號移文單及檢附台隆公司領用統一發票 購票證申請書及附件、94年3 至10月份營業人銷售額一發票 購票證申請書及附件、94年3 至10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及案關資料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排行前30名、台隆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申報書(跨年度) 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全國進 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操管自動化執行結果報單號碼:0000 0000及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台隆有限公司之留抵稅額對 照檔線上查詢作業、進銷項統一編號調檔建檔清單、台隆有 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取 得虛設行號台隆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及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義分公司96年12月20日荷東銀字第961130號函及帳號000000 0000000 自94年間之往來明細暨存取款憑條陸張、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合頂有限公司涉嫌虛 設行號、合頂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合頂有限 公司之營所稅結(決)算(未申報)案件查詢及外更正作業 、合頂有限公司之欠稅總歸戶查詢及其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 查詢作業、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進項來源明細查詢、 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查詢、進項來源樹枝圖、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名、合頂有限公司之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合頂有限公司之申 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11月 27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250489B 號書函及回證、操管自 動化執行結果檢示報單號碼:00000000、合頂有限公司之領 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統一編號)─限查詢本區局、合頂有 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政府95年11月29 日府建商字第09586045700 號函及合頂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移送辦理涉嫌虛設行號通報 單及相關所附資料;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合頂有限公司案卷第488591號全卷、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台隆有限公司案卷第00000000號全卷等 在卷可稽(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 告書,案件名稱台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稅卷,第1至7頁 、第13至17頁、第19至20頁、第22至31頁、第33至150 頁、
第152至168頁)(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242 38卷,以下簡稱偵24238 卷,第22至28頁)(見同上署 97年度偵字第565號,以下簡稱偵565卷,第4至21頁、第26 至49頁、第51至60頁、第62至79頁、第92至98頁)(見臺北 市商業管理處合頂有限公司案卷第488591號全卷、台隆有限 公司案卷第00000000號全卷)。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其 自己身分證資料予自稱「林南梓」成年人,供其先後如附件 所示分別逃漏稅,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固經修正,惟所增訂 之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 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玆 審酌被告任意提供身分證資料供他人逃漏稅捐,危害稅捐機 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兼衡渠素行狀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及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被告行為時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 金。」又依當時仍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現已刪除),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 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 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之規定 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被告行為時之 修正前規定,諭知被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規 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同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 3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 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法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91號、第422號 起訴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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