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 告 恆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李佩瑄律師 陳彥蓁律師被 告 鶴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詎詮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律師 黃旭田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70號、第328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碧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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